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陈宝仪)离婚后农村女性集体收益分配权益该如何分配?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东路法庭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传递出法治对于合法权益的保障。
据了解,2010年,陈花(化名)从安某村远嫁至福某村,户口也随之迁入福某村,分得了承包地,成为福某村大家庭的一员。2022年,陈花与丈夫因感情不和而分道扬镳。离婚后,陈花搬离村子,与男友开始了新生活,但户口仍留在福某村,农村养老保险也登记在福某村缴纳。
在2024年,福某村因集体土地出租获得一笔可观收益,村里决定给每位村民发放1.05万元分红。陈花满心期待属于自己的那份,然而她被村干部告知,她是“离婚媳妇”,只能领取2000元。陈花认为她的户口还在村里,理应分得该笔分红。于是,陈花诉至文昌法院,要求村委会补足8500元分红款。
东路法庭经审理查明,陈花在原籍安某村的土地权益已不享有,现同居男友户籍地的村委会并未承认其成员资格,而陈花也未被纳入城镇社保体系。而陈花的户籍始终在福某村,且在该村拥有承包地,这是其维持生计的基本保障。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平等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规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成员与集体间的实质经济联系为依据,而非婚姻状态。陈花虽已离婚搬离,但户籍与承包地足以证明她与该村的经济联系依然紧密,村干部以婚姻变动为由减少其分配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福某村向陈花补足8500元土地出租分红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