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许光伟 马宏新 通讯员余建波)儋州一男子郑某某在从事农村公路班线客运时,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载客超员21人(即超员75%),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5年4月,郑某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从儋州市海头镇汽车站前往儋州那大西站,途经某路段时停车接客且超员,随后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核查,该客车被查获时实载49人(含驾驶员郑某某),车辆核定载客28人,超员21人,车辆载客超员75%。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郑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郑某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并经开展社会调查,郑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判处郑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儋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