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通讯员冯星星 徐子惠
近日,海口中院发布一起涉及28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揭露以新能源投资为幌子的集资诈骗新手法。
案件详情:以新能源投资为幌子集资诈骗
2021年5月,张某锦、高某罡、王某雷通过中介在海口注册海南某能源科技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公司法人为韩某毅。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等。
高某罡带领孙某钢、余某赦、马某远等人到海口开展筹备工作,张某锦找来有传销经历的张某任该公司总裁,然后线上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直播等方式宣传,线下通过口口相传以及提供免费食住行等吸引,组织投资人实地考察、举办投资大会等,通过公开夸大公司发展前景、政府补贴,虚构公司充电桩生产、运营规模及盈利情况等,以投资充电桩获得固定高额返利吸引投资者。
该公司对外售卖价格为5800元、1万元、5.8万元的3种充电桩,宣称投资者购买充电桩后由公司代运营,从第二周起每周即获得约2%的固定返利,其中5.8万元的充电桩每周返利1115元,可实现1年收益近100%。为进一步扩大规模,该公司以传销模式进行推广销售。曾某国、刘某滨、吴某培、葛某文、蒋某、柳某光、何某等人陆续经介绍投资购买该公司充电桩,成为充电桩销售团队长,层层发展了李某锋、陈某云、吴某鹏、徐某等下线,先后组建长沙、大连、温州、丽水、临沂、建宜等运营中心,通过直播、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推销充电桩吸收资金。
2022年3月,因非法吸收资金规模过大,高额返利模式不能持续,该公司被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调查监管。为逃避监管,张某锦、高某罡收购杭州一家网约车公司,将投资充电桩置换成投资网约车,后相继离开海南,留下顾某浩等人接待投资者,同时聘请投资者武某平(另案处理)帮助接待投资者登记退桩。6月后,该公司主要人员基本转移至杭州,并继续诱骗投资者继续投资,直到2022年12月被公安机关查处。
经查,该公司实际投资购买、安装的充电桩仅为200余台,投入生产、安装的充电桩数量与实际销售的充电桩数量严重不符。后期该公司与广州某公司合作共享2000余个充电桩充电接口,充电收益大部分归广州某公司,该公司实际获得的充电收益金额极少,与发放返利的金额严重不符。
法院判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经审计,该公司自2021年6月14日开始使用公司账户收取投资者购桩款共计11亿余元,有2000余名投资人,损失金额3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锦、高某罡、张某、韩某毅、王某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曾某国、刘某滨、葛某文、蒋某、何某等人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某培、柳某光等人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某锦、高某罡、韩某毅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雷、泮某根、何某、曾某国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据此,法院依法对张某锦、高某罡、张某、韩某毅、王某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至4年3个月不等刑罚;对曾某国、刘某滨、吴某培、葛某文、蒋某、柳某光、何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刑罚。
法官说法:未取得资质吸收资金,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
据法官介绍,该案中被告人张某锦、高某罡等人假借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的政策东风,在海口成立某能源科技公司,通过线上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直播等宣传方式,结合线下召开千人投资大会等活动,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投资充电桩获得固定高额返利,后期策略升级,吸引投资者逐步发展下线及成立运营中心,形成销售层级,设置销售提成;被告人曾某国、刘某滨、吴某培、葛某文、蒋某等人陆续加入该公司,明知道公司虚假宣传、夸大项目规模,仍帮助张某锦、高某罡等人推广充电桩、招揽投资者,以赚取高额提成,系开展“吸新还旧”模式的非法吸收资金活动。
该案提醒广大投资者,高息诱饵莫轻信,对“保本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宣传应保持警惕,尤其是未取得金融资质的主体以理财、股权众筹等名义吸收资金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