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敏)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伍某航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21年11月,伍某航结识被害人覃某,经常到覃某在乐东尖峰镇经营的沉香馆喝茶。其间,伍某航经常租赁宝马、奔驰等名车开到尖峰镇。成为朋友后,伍某航谎称在三亚某名车俱乐部经营抵押车及二手车,他所驾驶的宝马、奔驰等名车系其所有,推荐覃某投资入股抵押车、二手车等生意,快则一个月、慢则三个月便有分红。
在伍某航的诱惑下,覃某认为该生意有钱可赚,双方都是朋友,应该没有什么风险,随后转账16万元给伍某航作为投资资金。之后,伍某航以投资款不够为由,让覃某继续出资2万元。覃某再次转账2万元给伍某航。
此后,伍某航未按照之前口头约定,给覃某相应的分红。覃某要求退回投资款。伍某航编造各种理由推脱,还伪造一份《股份转让协议》让覃某签名,以此拖延还款。
2022年3月8日,伍某航谎称公司要扩展业务,成立三亚某网红孵化基地有限公司,让覃某投资入股。覃某信以为真,向伍某航转账5万元,作为投资资金。
伍某航收到钱后,并未用于经营抵押车、二手车生意和成立公司,而是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生活开销。
2024年12月12日,伍某航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伍某航的家属还给覃某1.5万元。伍某航到案后,其家属退还给覃某21.5万元,取得覃某的谅解。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