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占惠棉)随着网络直播、网红孵化包装、直播带货运营等新业态经济的兴起,一时间,有些企业寻求和自媒体公司合作。而带货不成还需要给孵化公司买单吗?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情与理、权与责中结果落锤。
某椰子制品公司眼见网络直播带货火热,又苦于公司的椰子制品销路一般,便与一媒体公司签订《自媒体代运营及孵化培训服务合同》,委托媒体公司制作文案脚本、培训带货话术、策划商务营销、导入直播流量、联络带货主播等业务。但销量没有明显提升,反倒是已经付了19万元的服务费用。看着货架上纹丝不动的产品和后台惨淡的交易数据,感觉自己成了冤大头的椰子制品公司要求媒体公司退回服务费用。
庭审中,媒体公司表示已派驻员工到椰子制品公司现场指导,而且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培训、接洽了商务、策划了活动,结果劳动付出被吐槽,得不到认可。
法官查明,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带货量达到多少成交额才付服务费,没有标明直播间有多少人在线才算达标。媒体公司的合同义务仅是完成11项约定的商务、包装、培训项目,以及每个项目需要完成的次数。合同中既未设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又未对如何承担潜在的商业风险进行约定。据此,法官仔细计算各方确认完成的项目,证实媒体公司已经完成了11项工作中的8项。尽管椰子制品公司产品的销量并未随着网络带货一飞冲天,但媒体公司已完成大部分的合同义务,而直播带货的成交量确实存在一定的偶然性等因素。因此,文昌法院一审判决判定媒体公司退还30%的服务费用。媒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海南一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