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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购”免税商品偷逃税36万元

乐东一女子一审被判刑并处罚金15万元

  本报讯(记者陈敏 通讯员罗凤灵 文朝柏)海南离岛免税购物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享受到实惠,然而却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套购”免税商品转卖牟利,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损害国家利益。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走私案件,乐东黎族自治县女子张某伙同他人“套购”免税品1227件,在国内二次销售牟利,偷逃税款36.14万余元,最终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帮助一名三亚“导游”(身份信息不详),带领游客至三亚某免税店“套购”免税品。“导游”事先告诉张某所需“套购”的免税品品目,并提前将货款通过社交账号转账或以现金的形式交给张某,张某再使用其名下及其丈夫李某名下社交账号、支某宝向免税店支付货款,从中赚取好处费。

  2021年期间,张某通过社交账号招募“人头”(“人头”指为获取报酬出让本人离岛免税额度为他人“代购”免税品的人员),帮助一名“深圳老板”“套购”所需免税品。“深圳老板”提前将货款通过社交账号转账或以现金的形式交给张某,张某再向柜台支付货款,“人头”在机场提货离岛后,在岛外再将免税品邮寄给“深圳老板”,张某从中赚取好处费。

  2022年至2023年3月期间,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社交账号招募“人头”,并与“人头”约好时间共同前往免税店“套购”免税品(部分“人头”会通过免税店线上App购买免税品),张某直接在柜台支付货款或是先将货款转账给“人头”,“人头”再向免税店柜台支付货款或在免税店线上App上支付货款。“人头”在机场或海港提货离岛后会将免税品邮寄给张某,张某再通过社交账号等渠道二次销售牟利。

  2019年至2023年期间,张某在三亚某免税店利用他人免税额度,“套购”的离岛免税品共1227件,非法获利约1.5万元。经洋浦海关计核,张某涉嫌偷逃税款共计36.14万余元。2024年1月31日,张某经洋浦海关缉私分局电话通知后直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利用第三人身份信息和离岛免税额度等方式“套购”免税品1227件,在国内二次销售,偷逃税款共计36.14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张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及预缴罚金15万元,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张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及其当庭认罪认罚的悔过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省二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套代购”走私是一种新型的走私犯罪行为,包括“套购”和“代购”两种形式。“套购”是指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并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代购”是指收取代购费报酬,利用自己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的行为。“套代购”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更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张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套购”行为,其本质是走私犯罪。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充分认识到“套代购”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不要为离岛免税“套代购”行为提供资金、账号或运输、保管、邮寄等便利,不参与、不支持“套代购”行为,避免成为不法分子走私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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