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太东 通讯员邓鹏 徐莎莎)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摩托车案件,为公众敲响安全警钟。
2023年11月27日20时许,容某某在乐东抱由镇抱由村家中与亲友相聚饮酒。酒过三巡,容某某并未选择安全的出行方式,反而在22时许,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抱由村驶向抱由镇市场方向。当驾驶车辆行驶至县中医院前路段时,容某某被乐东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专业机构鉴定,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233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容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容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并积极配合调查,但综合全案情节来看,容某某不仅未取得驾驶资格,且血液酒精含量远超“从严惩处”标准(180mg/100ml)。最终,法院充分考量案件事实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容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