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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23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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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本报记者 肖瀚

  编者按

  2025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5个“民法典宣传月”。5月21日,省检一分院、文昌市检察院以“‘典’亮生活,守护美好”为主题,联合举办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省检一分院、文昌市检察院分别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自觉将民法典精神落实到“四大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依法加强民事诉讼监督,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工作,切实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一

  金融机构巨额债权被法院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精准监督

  挽回债权人损失

  因银行债权关系转让,某资产管理公司对某投资开发公司追偿借款的诉求,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判决驳回,某资产管理公司向省检一分院申请监督。不久前,经省检一分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某投资开发公司向某资产管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9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一资产管理公司追偿贷款因超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

  2002年12月,某投资开发公司与某农行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并约定借款利率和逾期利率,某集团公司以名下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02年12月,某农行支行向某投资开发公司发放贷款本金1000万元。借款合同履行中,某投资开发公司支付部分本息后不再还款。2005年12月借款期限届满后,某投资开发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某农行支行从2005年至2008年多次向某投资开发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催收未果。

  2009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日报》发布《资产转让暨受托管理和处置公告》(以下简称《资产处置公告》)。

  随后,某农行支行在2010年至2016年多次刊登催收公告。该债权经多次转让,某资产管理公司于2021年取得该债权。在催还未果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某投资开发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对某集团公司名下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判决驳回某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案涉《资产处置公告》具备诉讼时效中断法律效果

  2023年1月,某资产管理公司向省检一分院申请监督。该院受理后,依法调取了原审案卷以及同类案件,检索同类案件各地法院终审裁判文书,同时提请专家咨询。

  针对该案争议焦点:2009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发布的《资产处置公告》是否具有催收内容,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省检一分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资产处置公告》中的“请该等资产转让的债务人、担保人、其他责任人或继承人,继续向农行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内容,公告中特别说明“转让资产项目清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和银监局备案”,而清单中包含案涉债务,故应当理解为案涉《资产处置公告》是站在债权受让人的角度对相关债务人进行催收,有具体催收内容,结合公告发布的历史背景等综合因素,应当认定该公告构成对案涉债务的合法催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该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同案同判”“类案同判”原则,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一的情形。

  据此,省检一分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4年4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某投资开发公司向某资产管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9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某资产管理公司对某集团公司名下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典型意义: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省检一分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银行因股份改制需要对不良资产剥离处理,将所涉及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刊登《资产处置公告》的,审查该类公告是否具有催收内容,能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应当从公告发布的历史背景、主体法律地位、公告债务催收的对象、金融资产相关的特别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如果能够满足公告发布主体为原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告中催收内容具体、催收对象明确,公告发布平台为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等法定条件,则应当认定该公告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体现,对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助力海南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典型案例二

  购房者合同房号和交房房号不一致要求办证遭拒,起诉被驳回,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新证据

  房企被判

  协助办理房产证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居民梅某某购房合同约定为5栋4单元407,但在接收房屋时却是1栋4单元407。梅某某起诉办理房产证被法院驳回后,向省检一分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多方调查,证实梅某某实际居住房屋号为1栋4单元407,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梅某某办理案涉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买的房子变了号,购房人要求办房产证被拒

  2007年8月,梅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梅某某认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保亭保城镇某街二期第5栋4单元4层407号房(商品房的位置不变,最终房产编号以保亭房产所测定为准),该房总金额153109元。合同签订后,梅某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付清全部购房款。但梅某某并未实际入住案涉房屋。

  2019年11月,法院受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其自身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4月,因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拒绝为梅某某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证书,梅某某以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对该小区二期第1栋4层407房有权占有使用,并判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梅某某购买的房屋为某街二期第5栋4单元4层407号房,而梅某某主张的案涉房屋与合同约定的房屋不一致,且梅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实际变更房屋,梅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梅某某的诉讼请求。

  梅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梅某某申请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遂向省检一分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多方调查证实业主实际居住房屋

  省检一分院受理后,依法调取了原审案卷材料、询问了双方当事人以及依职权对该案房屋销售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向银行调取的《办理住房维修基金缴交备案登记情况表》载明:其房地产开发公司至迟在2012年6月15日即盖章确认梅某某主张的某街小区二期1栋4单元407房的业主为梅某某;向保亭税务局调取的梅某某缴交的《房产契税信息表》载明:梅某某缴纳房产契税的房产编号为某街小区二期1栋4单元407房;向保亭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调取的《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载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街二期项目1栋为7层商住楼房、5栋为3层商业楼房,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开发的某街二期项目并不存在5栋4单元407房。

  2023年5月,省检一分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该案有新证据《某街小区住房维修基金备案登记情况表》《房产契税信息表》足以证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是将某街小区二期1栋4单元407房销售给梅某某,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023年12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梅某某办理某街小区二期1栋4单元407号房的权属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办案理念,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该案中《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房产编号为某街小区二期第5幢4单元4层407号房,但同时备注最终房产编号以保亭房产所测定为准。这表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房产编号尚存在不确定性。在梅某某起诉主张的房产编号与合同约定的房产编号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双方交易的实际房产编号。

  为此,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最终认定梅某某主张的某街小区二期第1栋4单元407号房即是双方实际交易的房产,并提出监督意见,法院最终改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梅某某办理该房权属登记手续。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办案理念和依法行使监督权保护人民群众民生利益的重要体现。

  典型案例三

  12人虚假诉讼套取社保养老金41万,检察监督促法院改判

  被骗资金

  全部追缴完毕

  恶意串通、伪造劳动合同和工资表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司法程序“合法”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不久前,文昌市检察院12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虚假诉讼案,获法院再审支持。12名当事人骗取的41万余元被全部追缴。

  大数据筛查发现12件确认劳动关系案存在虚假诉讼

  2020年1月2日,原告刑某英等12人起诉被告文昌市某砂厂,聘请同一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均为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文昌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合并审理上述12件案件,2020年1月13日作出判决,判决认定刑某英等12人与文昌市某砂厂在各自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存在劳动关系。

  文昌市检察院利用大数据模型筛选出多起原告诉同一被告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筛选虚假诉讼线索162条。结合该市实际情况分析研究,选取12件案件进行重点审查,经调阅案件卷宗、询问当事人、构建办案思维导图等方式查明:12件案件的主要证据为劳动合同和工资表,2份证据均有伪造嫌疑。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检察干警依法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询问。部分案件当事人当场承认在某砂厂的工作时间较短,工资按日发放,未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有工资表,均是联系诉讼代理人进行伪造补签。被告某砂厂法定代表人对部分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提供了帮助。

  据此,检察机关认定文昌市法院审理邢某英等12件民事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立案审查。

  提请抗诉+提出再审建议,法院再审12件案件并作改判

  2023年10月20日,文昌市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认为刑某英等12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与文昌市某砂厂之间恶意串通、伪造事实证据,虚构劳动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利用法院生效判决非法套取养老保险,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

  2023年10月23日,文昌市检察院就其中8件虚假诉讼案件向上级院提请抗诉。2023年11月7日,文昌市检察院就其中4起案件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4年6月18日,文昌市法院就12件案件均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了1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4年7月1日,6名原告就再审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10月14日,海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文昌市人社局表示,再审判决生效后,已及时向12名当事人追缴其骗取的养老保险金。截至目前,总计41万余元被骗取的社保养老金已全部追缴完毕。

  典型意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助推社保养老金事业可持续发展

  文昌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检察机关成立专门办案组提前谋划布局,利用大数据模型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善用询问技巧获得案件关键信息,在确定虚假诉讼事实后,通过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和向市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积极挽回被骗取的社保养老金41万余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助推社保养老金事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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