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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图“印钞致富”终落法网

一男子伪造货币获刑十年

  ■本报记者 王巍 通讯员 蔡莉

  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货币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因伪造正在流通的人民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从网络“商机”滑向犯罪深渊

  2023年7月,王某在浏览某社交软件信息时看到他人评论称销售伪造的货币能赚钱,便产生了伪造货币赚钱的想法。2024年1月,王某在某社交软件上认识了一名陌生人,并以500元的价格向对方购买伪造人民币的技术资料。之后,王某在某平台上先后购买了油性墨水、打印机、打印机连供墨盒、裁纸剪刀、防伪纸、钱币数字铜模、变色粉等材料,按照“教程”开始伪造正在流通的人民币。2024年11月20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口市龙华区某村将王某抓获,并扣押伪造的人民币607张和手机两部。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货币金银处鉴定,扣押在案的607张货币均为假币,总面额为37640元。幸运的是,王某伪造的假币尚未在市面上流通,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金融管理秩序,非法伪造正在流通的人民币总面额3764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具有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伪造货币危害深远

  承办法官表示,被告人王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充分彰显我国法律对危害货币管理秩序犯罪的零容忍立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行为直接侵害国家金融安全根基,其危害呈链式扩散:假币流通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侵蚀公众对法定货币的信任,更易衍生洗钱、诈骗等恶性犯罪。该案被告人贪图非法暴利,将技术能力用于犯罪歧途,最终代价惨痛。十年刑期不仅是对犯罪个体的惩处,更是对社会的一次严肃普法:货币体系是国家经济命脉,决不允许任何形式破坏。公众须清醒认识,伪造货币绝非“谋财捷径”,而是触碰高压线的重罪。唯有敬畏法律、远离犯罪,以合法劳动实现人生价值,方能守护社会金融安全与个人命运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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