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林尤展)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王某经某公司员工小俊招录到文昌市一工地工作。小俊以某公司之名与王某签订《临时劳动合同书》,约定日工资为200元,日常工作受小俊管理,没有考勤打卡,某公司也没有为王某购买工伤保险。2023年7月的一天,王某在工地作业,被柴油机扳手打伤手腕,医院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骨折。2023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24年4月,文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因工伤残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王某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4个月。
而后,王某向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王某的部分仲裁请求。但某公司仍坚持认为和王某之间未签正式合同,王某也未打卡,不算员工,否认公司作为用工主体的责任,因而不赔付因工伤产生的费用。
文昌法院经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后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份《认定工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某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王某发生工伤,应该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