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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降低商标标识犯罪、假冒专利罪等入罪门槛

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

  ■新华社记者 冯家顺 朱高祥

  为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4日对外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共31条,具体分为商标犯罪、假冒专利罪、著作权犯罪、商业秘密犯罪相关规定和知识产权犯罪共性问题的规定五部分。

  “当前知识产权领域侵权易发多发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犯罪行为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社会各界创新创作主体对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需求日益强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说。

  坚持依法严格保护,让受害者权益得以挽回,让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

  降低入罪标准——司法解释根据实际降低了商标标识犯罪以及假冒专利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标准。例如,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由“十万元”修改为“五万元”。

  增加入罪情形——将“销售金额”“货值金额”“销售复制件数量”等规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情形;为依法严惩多次侵权、长期侵权,针对二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侵权的情形降低入罪数额标准。

  规定从重处罚条款——重点打击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意较大的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殊时期假冒特殊商品、服务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没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等情形。

  提高罚金适用上限——将原有司法解释中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提高罚金刑适用上限。

  在商业秘密定罪量刑方面,最高法民三庭庭长李剑介绍,司法解释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即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数额降低为“十万元以上”。

  对于加强版权刑事司法保护,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介绍,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形。例如,对于侵犯著作权罪,新增“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入罪情形,保留“被点击数量”作为入罪标准,并由“五万次”适当提高到“十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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