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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鉴定意见 分析争议价款

省二中院改判一起合同纠纷案获赠锦旗

  本报讯(记者陈敏 通讯员罗凤灵 李润红)近日,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吴女士委托代理律师到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上一面锦旗,向主审该案的法官致谢。

  据了解,吴女士是儋州市一家酒店的业主。2022年5月20日,吴女士将酒店装修项目发包给儋州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面积为2036平方米,装修半包价款为157.04万余元,工期为120个工作日。双方约定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还对工程款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质保期等内容作了约定,并签订了合同。后因增加工程量,双方确定土建改造工程款为22.21万余元。装饰公司于2022年5月22日进场施工,于2023年3月5日完工交付。

  其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装饰公司认为,施工过程中吴女士要求增加项目,增项费用为52.06万余元,案涉工程总额为209.11万余元,吴女士仅支付160.63万元,剩余48.48万余元工程款未支付,且施工期间因吴女士未及时提供装修所需材料,导致无法连续性施工,延误了工期,逾期124天。因双方协商不成,装饰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女士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工期逾期违约金。

  吴女士称双方并未最终办理结算,装饰公司未施工、未购买的材料部分合计17.58万余元,应从工程总价中予以扣除;增项部分金额仅为22.21万余元,且质保金返还条件未成就,其委托案外人维修产生的维修费应予以扣除,已支付工程价款160.63万元,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吴女士同时对装饰公司进行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装饰公司支付逾期工期违约金。

  一审期间,装饰公司对该酒店装修施工的工程量及价格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载明,酒店装修施工价款为146.21万余元,增项价款为15.23万余元,合计161.44万余元,并列明相关争议项目造价。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吴女士还需支付装饰公司16万余元工程款。吴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省二中院主审法官经审理,发现双方虽约定了工程款和增量工程款,但对涉案工程实际的施工价款和未施工部分价款存在争议,应以施工方一审就涉案整个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的意见来确定价款。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存在施工合同内确定性价款、增量工程确定性价款、争议项目价款。

  主审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详细分析审查后,对争议性价款一一逐项分析,包括对门头处理价款、一楼大厅价款等多个争议项进行分析认定,最后计算得出吴女士已不欠付装饰公司工程款,无需再支付装饰公司工程款。省二中院遂对该案予以改判,支持吴女士的上诉请求。于是有了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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