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晓晖)2月18日,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于1月26日印发《海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明晰登记机关权限,明确违法违规名称纠正、争议裁决程序。
《实施办法》共计五章十九条,内容分为总则、名称争议的申请与受理、名称争议的审查和处理、名称争议处理决定的执行、附则等部分。《实施办法》在附件中对《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等7种法律文书格式进行了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海南省企业名称争议,作出行政裁决;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处理属地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材料做出明确规定,企业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名称争议裁决需要提交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侵犯申请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其他与企业名称争议有关的材料。
《实施办法》规定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处理的流程,规范了登记机关处理名称争议的行为。名称争议依申请受理,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名称争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允许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登记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登记机关对名称争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双方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名称争议作出行政裁决。
《实施办法》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一是允许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请;二是登记机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调解;三是对被申请人主动变更名称的,登记机关作出终止裁决决定。
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构成侵犯他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使用争议名称;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