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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一公司员工深夜砸坏客户11辆试验车获刑3年半,欲借公务行为逃避支付高额赔偿金

法院认定为个人行为判赔19万

  ■本报记者 杨晓晖

  海南某汽车试验公司的员工李某因对公司不满,产生报复念头,深夜独自一人前往该公司汽车试验场,怒砸11辆试验车。近日,海南某汽车试验公司将该男子起诉至琼海市人民法院,要求该男子支付损害赔偿金19万余元。李某却称,刑事判决书上的受损方并非海南某汽车试验公司,不应由他赔偿。

  案发 男子砸坏11辆试验车获刑3年半

  “不知道是谁,把停车场内的一排车全部砸了个遍。”2023年2月2日,海南某汽车试验公司员工向琼海市公安局嘉积派出所报案,称琼海市嘉积镇兴海中路的汽车试验场内有11辆汽车被他人故意毁坏,车辆均系未上市的试验车辆。

  经警方现场核查,报案人所述情况属实。琼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刑侦技术部门联合嘉积、城北两个辖区派出所民警,立即对案发地点及周边路段进行勘验调查,并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及行动轨迹。

  当年2月4日,琼海警方在琼海市嘉积镇某廉租房内抓获故意毁坏财物的嫌疑人李某。

  李某到案后供述,他因对所在公司不满,因此产生了报复的念头。2023年2月2日4时许,李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琼海市嘉积镇兴海中路的琼海市汽车试验站路口处,将摩托车停在路边。随后驾驶一辆共享电动车进入汽车试验场的停车场,使用锤子打砸了停车场内停放的11辆试验车的挡风玻璃和车身。

  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认定标的总价值为191125元。

  据了解,被毁坏的11辆试验车系中国某汽车公司的车辆,该公司将11辆车放置在海南某汽车试验公司实验场地内进行驾驶实验。而李某所在的琼海恒某公司,则是中国某汽车公司委托进行汽车驾驶实验的公司。

  因李某打砸试验车造成财物损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7月28日,琼海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判决 被告人支付19万余元赔偿金

  李某为自身冲动的行为付出了法律的代价,但是,11辆试验车的受损部件总价值达19万余元,这些损失谁来赔?

  近日,负责管理车辆停放的海南某汽车试验公司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李某支付11辆试验车的赔偿金19万余元。

  对于海南某汽车试验公司的起诉,李某表示不服。李某辩称,其接到的刑事判决书上的受损方是中国某汽车公司,而非海南某汽车试验公司,要赔偿也是赔偿给中国某汽车公司。而且他是因为与琼海恒某公司有矛盾才损害车辆,海南某汽车试验公司应向琼海恒某公司追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院认为,被损毁的11辆汽车虽然并非海南某汽车试验公司所有,但中国某汽车公司将该11辆汽车放置于海南某汽车试验公司的试验场内进行驾驶实验,应视为中国某汽车公司将11辆汽车交由海南某汽车试验公司保管。

  海南某汽车试验公司收取相应报酬的同时,应承担保证财物完好的义务。如今,李某无故损毁该11辆汽车,海南某汽车试验公司在对11辆汽车进行修复后,要求李某对此进行相应赔偿,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李某虽辩称自己是案外人琼海恒某公司的员工,但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是受到琼海恒某公司的委派的公务行为,且损毁车辆的时间既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在交付的工作过程中,李某损毁车辆的行为更不是受琼海恒某公司相关人员的指派。因此,李某损毁车辆的行为,与琼海恒某公司没有关联性。承办法官表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琼海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海南某汽车试验公司支付赔偿金19万余元。

  说法“公务行为”“个人行为”划分有依据

  在该案件中,李某欲借公务行为,掩饰自己不当的个人行为,以此逃避支付高额赔偿金。那么,如何划分“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划分的标准又是怎样的?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兴时。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姜兴时介绍,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是否具有职务性。公务行为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个人行为相对应。个人行为则是指个人在非工作场合、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行为,主要体现个人意志,与职务无关。

  “在该案中,李某的违法行为,实质上都属于个人的意志行为,是个人意志的体现,与‘公务行为’无关。”姜兴时评价道。

  姜兴时表示,对于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可以参考5个方面。该行为的内容是否具有明确授权、是否与单位意志有关联;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该行为的工作范围、工作目的是否有明确的指示或授权,行为之名义是否是以履行职务的名义实施;该行为是否是该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之内,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作为行为的受益人,行为产生的利益由谁享有。

  姜兴时表示,正确理解和区分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可以明确法律责任归属、界定行为性质以及确定诉讼主体等,并对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益以及规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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