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不开具离职证明该怎么办?
三亚赵先生咨询:公司向我发出解聘通知,要求我三日内离职,但通知中并没有写明解除日期及我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我离职后,曾数次前往他处应聘,均因没有离职证明被拒绝。而面对索要离职证明的我,公司却以其已经出具解聘通知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解答: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其作用主要在于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离职证明并写明对应内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正因为公司的解聘通知中没有解除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不具备离职证明的功能,决定了公司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承担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超出工伤报销范围
医疗费该由谁承担?
海口刘先生咨询:我姨丈在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较严重,入院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八级。姨丈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均由公司垫付,公司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3万余元,另有8000余元因超出工伤目录范围未能报销。公司认为这笔未报销的医疗费应由姨丈自行承担,并从其工资中逐月扣减。请问,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医疗费该由谁承担?
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条例对不符合工伤目录的治疗费该由谁承担未作出规定。本着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对于超出工伤目录范围的医疗费,只要不是与治疗无关的,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理由包括:
第一,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并非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后就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完全免责。第二,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用人单位均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显然,由职工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理赔的医疗费于法无据,有违常理。第三,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也构成民事侵权,理应负责赔偿。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即“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符合条件的遗书
能按自书遗嘱对待吗?
文昌龙先生咨询:我一个亲戚离世前留下一份自己亲笔写的遗书,对遗产等后事作了安排,遗书中有他的署名并签注有年月日。请问,这份遗书能否作为自书遗嘱?
解答:遗书一般是指自然人生前书写,对其死亡后的相关事项予以说明、安排和嘱托的文字材料,例如对家人未来生活的安排、对个人丧葬事宜的处理、对所留遗产的分割等。而自书遗嘱则是对本人去世后所遗留财产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可见,遗书与自书遗嘱有明显区别。
但在一定条件下,含有对死后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的遗书是可以被认定为自书遗嘱的。如果您的亲戚没有留下其他遗嘱,也没有相反证据能推翻这份遗书,那么,这份遗书可按有效自书遗嘱对待,相关继承事宜应按遗书办理。
见证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
影响遗嘱效力吗?
海口罗先生咨询:我朋友老王曾请老徐代笔写过一份遗嘱,除他本人亲自签字外,代书人兼遗嘱见证人老徐和另一名见证人老孙均在遗嘱上签了字。不料,老徐和老孙都先于老王离世。最近,老王去世后,其子女们对遗嘱的效力产生怀疑。有子女提出,代书人和见证人都已先离世,遗嘱的真假难辨,遗嘱应属无效。请问,该代书遗嘱是否还有效?
解答:遗嘱有效除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外,还须具备形式要件。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因遗嘱的种类不同而有不同要求。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老徐、老孙只要符合遗嘱见证人的条件,那么该遗嘱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至于老徐和老孙先于老王死亡,这并不影响遗嘱效力。
(李成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