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巩英超)“法官,孩子的父亲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私自让孩子的奶奶带孩子到东北生活,我已经两年没有见过孩子了。”近日,文昌市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时,了解到男方存在藏匿未成年子女、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行为,遂向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敦促、责令离婚纠纷当事人依法履行教育义务。
据了解,刘某、王某系夫妻关系,在2020年生育一子小刘。后来,因家庭琐事夫妻吵架产生矛盾,双方分居。2022年6月,刘某在未经妻子王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让母亲将小刘带到黑龙江省生活。王某多次向刘某提出要求看望儿子小刘,刘某均未理会。
小刘从2022年6月至今未回过海南与父母共同生活,而刘某、王某也未曾回黑龙江探望儿子。文昌法院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未成年人父母享有法律规定的平等监护权。案件中,刘某、王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均具有照顾监护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刘某私自让其母亲将儿子小刘带离海南生活,使得小刘在不到两岁时便远离父母生活。刘某属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行为,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是对妻子王某平等监护权的侵害,剥夺了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
为保障小刘健康成长,文昌法院近日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文书,责令刘某行使监护权时不得侵害、阻碍王某的平等监护权,同时刘某、王某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为小刘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使其在父母的陪伴及教育下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