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麦文耀)10月24日,我省召开《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管理规定》将于202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我省将通过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范处置、综合利用,进一步提升全省建筑垃圾污染治理能力和水平。
据悉,随着海南自贸港建设加快,近年来,我省建筑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相较外省,我省建筑垃圾管理起步晚、起点低,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尚不完善,收集转运设施短板较为突出,建筑垃圾排放、运输、转运、处置尚未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建筑垃圾私拉乱倒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对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和构建宜居环境,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维护海南自由贸易港良好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王鹏介绍,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我省建筑垃圾治理问题,《管理规定》以强化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为目标,从源头减量、明晰责任、便民服务、规范运输、科学处置、宣传引导等方面明确各项措施与要求。具体包括:推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绿色低碳建造方式,在产业、财政、用地、税收、金融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规范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明确提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设置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遵守的规定;针对性提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村(居)民自建房屋排放建筑垃圾要求;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利用处置三个重点环节实施电子“三联单”全过程信息化闭环管理等。
而针对实践中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村(居)民自建房屋建筑垃圾管理难点和管理空白,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处长余涛介绍,《管理规定》从海南实际情况出发,规定相关单位或个人可自行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处理,也可将建筑垃圾堆放到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再由管理责任人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处理。
针对消纳设施和场所用地难的问题,目前,我省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保障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加快用地审批手续、灵活用地方式等举措,持续做好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用地保障工作。今年7月以来,全省审批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项目用地9宗、约160亩。
《管理规定》还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理过程的费用问题,即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明确关于建筑垃圾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单位“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对单位“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副厅长税军在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该厅将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强化执法检查、严格规范执法等举措,督促、指导市县相关部门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监管,推动建筑垃圾监管法制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