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敏 通讯员刘小倩 黄文鲲)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因案施策巧解一起执行异议案。
在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能源科技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某建筑工程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某能源科技公司返还某建筑工程公司款项504.9万元。今年2月1日,省高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随后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公司对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的行为不服,认为该账户系用于缴纳员工社保费用的专款专用账户,其经营期限虽已到期但仍有员工留守和处理相关事务,基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原则不应冻结该账户,遂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申请法院对该账户解除冻结。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某能源科技公司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负有法定的履行义务,某能源科技公司并非社会保险机构,法院冻结的账户并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且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该账户主要资金余额系来源于第三方支付的项目尾款,亦不属于专项资金,不能排除执行。故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冻结和扣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另结合案件查证的事实,某能源科技公司的经营期限虽已届满但仍未注销,确需员工留守处理公司相关事宜,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亦属法定义务。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降低不能及时缴纳社保费用对劳动者产生的不利影响,酌情考虑当前情况下处理公司相关事宜需要合理时间,法院部分支持了某能源科技公司的异议请求,即以近3个月为员工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用平均值为基数,裁定解除该账户内12个月社保费用的额度冻结,将其余已实际冻结、扣划的存款划拨给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未提出复议申请。
目前,该裁定已发生效力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