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敏
编者按: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规更对赡养扶助父母作出了具体规定。然而,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是虐待老人的情形时有发生。今天是重阳节,本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我省法院受理的两起涉及赡养纠纷的案件,以期告诫子女须依法承担起赡养义务,也提醒老年人在遇到子女拒绝赡养的问题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93岁的海口市民黄老太(化名)育有子女五人,本应是安享晚年的年纪。然而,黄老太却因丈夫早亡又得不到儿女的照顾,且无经济来源,生活陷入了困境。于是,黄老太以子女未依法尽到赡养和照顾义务为由,一纸诉状将4名子女告至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要求每月给付赡养费600元以及支付过去28年的赡养费21万元,并共同负担医疗费。
对簿公堂:九旬老人起诉4名子女索要赡养费
黄老太今年93岁,育有2子3女。1994年,63岁的黄老太和丈夫来到海南,同女儿何某共同居住。2014年,黄老太的丈夫何先生因病去世。何先生过世后,黄老太一直跟何某共同生活,由何某照顾生活起居。
近年来,黄老太健康状况逐渐变差,疾病缠身。黄老太认为,20余年来,只有女儿何某主动在经济上尽到赡养义务,其他4名子女只偶尔支付的生活费,远不足以满足自己的基本日常生活开销,不足部分只能由何某额外支付。
黄老太认为,自己退休后因无退休金,生活困难,需要子女在经济上给予帮助,履行赡养义务,但其他4名子女认为何某早期经济能力较好,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为此,黄老太一纸诉状将除何某外的4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每人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以及过去28年的赡养费21万元和医疗费。
面对母亲的起诉,4名子女认为,父母二人在1993年至2004年期间是有劳动能力以及经济来源的,对何某扶助较多,何某应尽主要的赡养义务。且黄老太为何某一家提供了多年的劳务,何某及其丈夫应给付黄老太工资。
法院判决:4名子女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黄老太年事已高,没有经济来源,多年来由何某一家照顾生活,其他子女也或多或少地给付生活费,也想看望母亲,但何某存在不配合的情况。近期4子女未向黄老太支付生活费,影响了其生活。现黄老太起诉要求4名子女自2022年6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黄老太请求对其今后产生的医疗费等由4名子女各负担20%,该请求的事实尚未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该案不作处理。
美兰法院判决,4名子女自2022年6月起向黄老太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黄老太不服,向海口市中院提起上诉。黄老太诉称,1994年4月其已63岁高龄,已达到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不具有劳动能力,4名子女应支付1994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赡养费21万元。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的行为并不仅仅局限于金钱的直接给付,子女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以其他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同时根据被赡养人对子女帮扶程度合理确定子女应承担的赡养义务比例为宜。
该案中,黄老太多年来随女儿何某一家居住,帮何某一家照顾家庭生活,同时由何某照顾其生活至今,即使存在何某多担待了一些对黄老太的赡养义务其实情有可原。2014年至2022年,其他4名子女均有向黄老太支付过生活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老太的子女们就赡养父母问题形成过明确的可执行性的协议以及4名女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一审法院对黄老太关于支付1994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赡养费21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维持。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海口中院法官潘娜表示,这是民法典关于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规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现实生活中,多子女家庭通常会就父母的赡养问题进行协商处理。但是也有不少子女在父母提出赡养要求时,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辞:有的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有社会保险为由拒绝;有的以财产分配不公、经济条件差为由相互推诿。
潘娜介绍说,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既不允许拒绝,也不允许附加条件,更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父母对个人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分配权,不管是出售还是赠与,子女都无权干涉。即便子女从情理上感觉父母偏心、财产分配不公,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潘娜提醒,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尤其是像该案中这类多子女家庭,兄弟姐妹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扶持,努力保持良好、愉快的亲戚关系,在照顾父母方面多沟通、多协商,共同承担赡养责任,同时结合每个人具体的经济能力和生活状况,各尽所能、各尽所孝,共同为父母安养晚年承担应有的责任,付出应有的孝心,而不能只要求某一个子女承担,这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与我国的传统美德相悖。赡养人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