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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新规

10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田春宇)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停工留薪期自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依据《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针对身体不同部位或器官遭受的伤害类型确定。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确定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不累计计算。

  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停工留薪期?据介绍,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工伤职工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用人单位,提出停工留薪期申请,用人单位在《分类目录》范围内给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什么情况下可延长停工留薪期,如何申请?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超出《分类目录》相应部位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10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并向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确认。工伤职工未在期满前10日内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期满终止。

  此外,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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