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君)6月13日4时56分许,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万利隆酒店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与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名非机动车驾乘人员受伤。双方驾驶员均存在醉驾的违法行为。7月10日,记者从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事故中队了解到,警方认定电动车驾驶人葛某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驾驶人赵某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案件已被移交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案大队进一步处置。
记者从现场路面监控视频上看到,一辆黑色宝马轿车沿金龙路由西往东行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金龙路在机动车道内由东往西行驶。两车行驶至万利隆酒店路段时发生碰撞。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沈为耀介绍,接到警情后,民警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调查处置。民警在现场发现,事发时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葛某生骑车载覃某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赵某煌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而至,导致电动自行车左前侧与小型轿车左前侧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葛某生、覃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和抽血检测,葛某生呼气式酒精检测值134mg/100ml;赵某煌血液中酒精含量87.47mg/100ml。
事后,民警经进一步调查证实,此次事故的发生源于当事人葛某生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以及当事人赵某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双方的违法行为均与事故成因存在因果关系,但当事人葛某生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大,过错偏重。因此,认定当事人葛某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赵某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覃某无事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