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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华栋《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张华栋(证件号码:330104199109153018):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0日对你作出处罚决定,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执法文书。依据《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指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综执三亚(三支队)罚告字第2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三亚(三支队)罚字第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

  你未按规定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2023年3月8日对外租赁的车牌号为浙C72R0Q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未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修正)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行政执法支队开据罚没票据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三亚市天涯区育新路218号三亚望海青年酒店四楼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

  联系人:陈泰华

  联系电话:0898-88223889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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