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季 通讯员翟方瑞)近日,澄迈县检察院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被告人符某被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2022年6月1日,澄迈男子符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将其名下尾号727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出借给“阿华”使用。符某从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柜台、ATM机帮助取现共计8.3万元,其获得好处费2400元。经查,2022年6月1日,符某尾号727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收到被害人冯某华转账的被网络诈骗资金5400元;被害人王某莲转账的被骗网络诈骗资金3.26万元,被诈骗款共计3.8万元转入该银行卡内后被转出。2022年7月6日,符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3年4月14日,符某主动将赃款2400元退出,现存放于澄迈县公安局银行账户。2023年8月15日,被告人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澄迈县检察院发现,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在帮助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现象频发,相关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贪图小利,主动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卡内资金,构成犯罪。在金钱的驱使下,不惜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红线,结果导致自己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受到法律的严惩。
犯罪分子会通过给予好处费等方式,拉拢组织下线成员并引诱群众为其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对此,检察官提醒:买卖出借、出租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不仅会对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可能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希望广大群众要提高保护个人隐私的警惕性,切勿因贪图小利,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财物损失。同时,也不要将银行账户、手机银行、微信及支付宝等提供给他人以牟取利益,否则将涉嫌违法犯罪,成为违法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