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琼综执三亚(一支抽队)罚字第23号
当事人:王萍
身份证号码:4600251990*******967
地址:海南省定安县新竹镇**** ***
王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一案,因当事人无固定经营地址,无法留置送达,我局按照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被退回,在我局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无果的情况下,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在我局官网公告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琼综执三亚(一支抽队)罚告字第23号】,现30天的公告期已满,视为已送达。在公告期内当事人未联系我局,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5元;二、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125元。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开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缴款书指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同时于本机关公告栏内予以张贴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三亚市天涯区育秀路望海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898-88688620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