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连蒙 通讯员程天)“下面对原告某某影视传媒公司诉某某酒店等被告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十二案公开宣判。”4月25日上午9点,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12件因酒店提供了可互联网点播电影的播放设备引起的作品放映权纠纷系列案件。
据了解,2月20日,琼山法院受理了原告某某影视传媒公司起诉海口多家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系列案件。
某某影视传媒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及维权权利。该公司在公证取证时发现,12家酒店客房内的机顶盒、投影仪等播放设备中的多款App可对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电影作品进行互联网点播放映。该公司认为以上酒店的行为属于向公众提供其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的点播服务,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上酒店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酒店主要经营项目为住宿服务,而非电影放映,且提供电视机机顶盒或者投影仪等播放设备已成为民宿酒店服务消费者的常规配置。案涉电影作品均系从合法的第三方开发运营的App搜索后进行互联网点播播放, 酒店方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案涉电影作品、特定观影会员账号或观影资源链接等,且酒店对消费者在其客房内通过播放设备进行互联网点播案涉电影作品的行为并无制止(管理)的可能和必要。法院认为,案涉侵权电影的点播行为系消费者个人选择,而非酒店方针对不特定公众进行的公开放映。法院遂判决驳回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