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敏)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明确了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水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明确禁止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时,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修改后的《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量行政部门是计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量监督的管理工作,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制造、修理、安装、改造的计量器具未经依法检定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的罚款。
明确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防作弊部件(装置),擅自启动检定封印或破坏检定封缄,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的罚款。超出计量允差,属现场交易计量商品的,责令补足短缺量,处以短缺量价款总额十倍的罚款;属定量包装商品的,责令重新包装,处以该批商品短缺量价款总额五倍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