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许光伟 马宏新 通讯员张保林 吴维翔)日前,省二中院对省检二分院提起公诉的文某达、文某斌、叶某某等人海上走私槟榔鲜果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判处文某达有期徒刑3年6个月;文某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叶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对3人各处5万元至4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依法冻结的资金120余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据悉,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文某达和文某斌伙同叶某某等人从境外通过海上偷运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槟榔鲜果入境销售,共计走私槟榔鲜果115余吨,价值(完税价格)598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119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在移送省检二分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鉴于3名被告人对其走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的见证下,在对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罪名及法律后果充分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阶段,3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均予以认可,并向法庭陈述了自愿认罪认罚的意愿,并提前预交罚金。近日,省二中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全面采纳省检二分院认定的事实和量刑建议,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