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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就医药广告发布提示

不得以“神医”“神药”
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

  本报讯(记者杨晓晖)2月29日,省市场监管局就医药广告发布提示,要求医药广告不得以“神医”“神药”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嫌违法医药广告线索。

  医药领域与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为进一步规范医药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卫健部门申请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医美广告属于医疗广告),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药监部门申请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按规定可以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药广告;医药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不得以“神医”“神药”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种草”软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直播视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发布违法违规医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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