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让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的内容及意义,法治时报特地邀请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胡智勇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围绕《意见》的主要内容,分析《意见》对打击醉驾、保护公共安全的作用,为广大读者答疑解惑。
醉驾入刑案件有上升趋势
“两高两部”发布的《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该《意见》出台后,胡智勇认为,《意见》充分适应了新形势和新变化,全面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而言,《意见》规定得更具体,也更加科学和合理,该宽的宽了,该严的严了,为醉驾案件的执法和司法工作提供了非常精准的指导。
“尽管‘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但从人民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来看,存在侥幸心理的人仍不在少数。”胡智勇表示,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全国依法惩治了一大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近3年共受理了醉驾刑事案件452件,2023年受理的就有174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胡智勇指出,有不少人在喝酒后觉得自己开车这么多年,都没有碰到交警查酒驾;或者天这么晚了,交警都下班了,不会查了;或者觉得自己酒量好,开一小段距离就到家了,没必要叫代驾。这些心存侥幸的驾驶者有些在路上就被查了,严重的还引发了交通事故,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驾标准,因此触犯了刑法。有些人员甚至还因此丢掉了工作。对此,他觉得非常地惋惜。
既有宽标准更有严规定
“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我们国家坚持‘醉驾入刑’的主基调是没有放松的。” 胡智勇称,《意见》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双模式,既确定了从宽的标准,又规定了从重的15种情形,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所以千万不要片面地认为《意见》降低了惩戒力度,更不应该助长酒后开车的不良风气。
“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胡智勇认为,《意见》中既有宽的标准,更有严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主要避免了不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和主观状态,一律追究其醉驾刑事责任。醉驾入刑并被执行10多年以来,通过司法实践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看法,“一律入罪”也遭遇到了很多复杂的情形,不能够再一刀切了。比如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在150以下,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在小区短距离停挪车;或家里有病人需要紧急送医院,不得不醉酒时开车……这些是不是也都要入罪?似乎“一律入罪”有悖刑罚的谦抑性原则。对于这些情形,《意见》规定,处理时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充分体现了该宽则宽。
“另外,对于酒精含量检测超过180mg/100ml的被告人,《意见》下发后,惩戒力度更大了。”胡智勇表示,最近这几年,对于一些酒精含量检测在200mg/100ml左右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认罪态度好,法院在判决时是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的。但这次《意见》就明确了,只要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一般就不适用缓刑了。这些从严的规定填补了之前司法政策的空白点,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确保同案同判。
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
《意见》第二十条,明确了“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
胡智勇称,哪怕是对于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以及具有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公安机关仍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的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而《意见》确认了对未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实现了办理醉驾案件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通过深度解读,胡智勇认为《意见》在打击醉驾行为、保护公共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得处罚更加合理、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