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麦文耀 通讯员邓文君)12月5日上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2起涉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根据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8名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8名被告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或上线系为犯罪所得接受、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本人或纠集他人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其间,再以操作转账、刷脸验证或取现再汇存等方式帮助转移资金。作案期间,多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将资金汇入8名被告人提供的支付结算工具后被转移,涉案金额达184万余元。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保亭法院当庭宣判,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4年10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判决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