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麦文耀 通讯员邢莉莉)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顺利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2021年10月,海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与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分公司)、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签订砂石采购合同供应砂石,合同约定出现争议由项目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某商贸公司依约向某建设分公司供应了砂石,双方签订了对账单,确定了供货款。某建设分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经催促后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某商贸公司遂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海南国际仲裁院作出裁决某建设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应共同向某商贸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共计111万余元。
因对方未履行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某商贸公司向三亚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5月8日,三亚中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三亚中院向被执行人某建设分公司、某建设集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文书后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违反了报告财产制度。三亚中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某建设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失信措施。
因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信用惩戒及限制消费措施,使得法定代表人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无法入住酒店,且银行贷款受限等,生活、工作各方面都产生诸多不便,遂主动联系三亚中院执行团队。在执行法官的释明下,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债务履行完毕,三亚中院也依法解除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及限制消费措施。
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