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君)近日,儋州市纪委监委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典型案例,并通报有关情况。
儋州市雅星镇富克卫生院党员赵某醉酒驾车案。2022年10月2日凌晨,赵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93mg/100ml。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今年9月,赵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儋州市那大镇石屋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范某某醉酒驾车案。今年1月14日凌晨,范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公安机关以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今年9月,范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被责令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儋州市三都办事处德义村党支部原委员符某某醉酒驾车案。2022年4月25日晚,符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61mg/100ml。公安机关以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今年3月,符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综合协调科科长李某某酒后驾车案。今年5月31日晚,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验结果为64mg/100ml。今年6月1日,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今年7月,李某某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儋州市新州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陈某某酒后驾车案。今年5月23日晚,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验结果为63mg/100ml。公安机关对陈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今年8月,陈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三级主任科员吴某某酒后驾车案。今年3月2日凌晨,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验结果为70.2mg/100ml。公安机关对吴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今年4月,吴某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