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肖瀚 通讯员 李秀怡
近日,李某孝、关某香、关某朝分别诉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某镇政府、第三人公司的三个行政协议纠纷案件,在省一中院法官努力下,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多年来僵持不下的行政争议终于圆满解决。
拆迁签协议后不拆了
拆迁户起诉索要赔偿
据了解,因市场改造项目需要,2014年1月25日,李某孝、关某香、关某朝3名原告分别与某镇政府、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充协议》。
协议签订后,3名原告依约交付房屋,某公司亦按照协议向原告发放了部分住房补贴和经营损失。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某公司被注销,由第三人公司继续履行其义务。
后因政策原因,市场项目二期工程无法取得审批手续,某镇政府于2021年12月6日发公告解除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一直未同3名原告办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结算手续。3名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镇政府及第三人公司支付尚欠的拆迁补偿款、支付奖励金、违约金以及退回原告房屋并支付补偿房屋修复等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某镇政府及第三人公司对原告请求补偿的事宜依法作出处理。3名原告不服,向省一中院提起上诉。
事实清楚法官促成调解
为各方争取利益最大化
据承办法官介绍,3名原告最主要的诉求是尽快拿到补偿款,而某镇政府和第三人公司对于支付补偿款并无异议,只是资金紧张,一时无法支付补偿款。最初询问时,原告认为交付后的房屋内部结构已被打通,破坏严重,要求支付重新装修的费用,但第三人公司反对向原告支付装修费用,认为补偿款已经是对使用房屋的补偿,不再负有义务支付装修费。
为此,承办法官到陵水某市场查看了3名原告的涉案房屋,了解房屋使用情况并组织各方初步调解。之后,3名原告向省一中院提交调解方案表示自愿放弃违约金、奖励金的诉讼请求,但需被告和第三人公司立即支付补偿款和部分装修费用。
承办法官秉持实现各方共赢的理念,听取意见后,在可协商的范围内为各方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经过多次沟通调解,被告、第三人公司同意额外向3名原告分别支付3万元补偿款,不再支付装修费用,剩余补偿款今年底另行支付,原告亦接受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