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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印发

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民事纠纷

  本报讯(记者洪光越 通讯员肖鹏)近日,省政府印发《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及时化解有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调解是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对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进行行政调解。我省法治建设“一规划两方案”对行政调解也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一段时期以来,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部分市县积极探索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化解重大争议纠纷,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规定》的出台积累了一定经验。

  《规定》共5章37条,从总体要求、行政调解机关、行政调解参加人、行政调解程序、工作保障和监督等方面,对行政调解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规定》,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解释、沟通、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有关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

  《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将行政调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与其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

  《规定》规定了当事人和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委托代理、申请回避等程序,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告知、办理、中止、终止等程序,强调了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争议的调解,应当参照重大行政决策,履行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方可作出行政调解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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