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敏
文昌市的许先生因缺乏资金向银行贷款,妻子作为担保人签名。之后,银行多次催促偿还贷款,但许先生一直未偿还。近日,文昌市法院判决认定,丈夫借款、妻子担保,视为妻子认同丈夫的借款行为,判决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丈夫贷款未还
妻子作担保一同被起诉
2019年11月26日,文昌市民许先生因种植花卉缺乏资金,向文昌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担保贷款合同,约定借期为一年,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合同的担保条款还约定,许先生的妻子陈女士作为连带保证人对许先生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期满后,许先生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3月2日,许先生尚拖欠本金、利息等共计35万余元。银行多次向许先生、陈女士催讨均无果。
文昌某商业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许先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陈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定妻子承担连带责任
文昌法院审理认为,文昌某商业银行与许先生、陈女士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系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陈女士作为保证人,在担保贷款合同上签名、捺印,承诺对许先生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银行也已在保证期间向陈女士主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主张陈女士对许先生的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许先生向文昌某商业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陈女士对许先生的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担保,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配偶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露表示,一人借款,亲朋好友作为担保人的情形屡见不鲜。其中配偶提供担保的,此时配偶是作为涉案借款的担保人,但实质上借款人的配偶在涉案借款保证合同中签字的行为即表明其对该笔借款的知情、同意且愿意作为保证人促成该笔借款的形成,在双方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笔借款实际属夫妻共同债务,视为“共债共签”,二人均应属该笔借款的最终负担人。
本案中,丈夫借款、妻子担保,视为妻子认同丈夫的借款行为,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决妻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