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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05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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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前夫拖欠抚养费

  可以不让他看望孩子吗?

  临高吴女士咨询:我和前夫前段时间离婚了,离婚协议中明确,孩子由我抚养,和我共同生活,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前两年前夫再婚又生育了一个孩子,他支付抚养费一直拖拖拉拉。从今年年初开始,他以那边孩子也要花钱为由拖欠抚养费至今。请问,我能否因此拒绝前夫再探视孩子?

  何明雄解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据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是平等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对于“抚养费”作出了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于“探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你们的离婚协议中明确,孩子由你抚养,和你共同生活,前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享有探视的权利,那么就应按民法典的规定及协议执行。

  支付抚养费和获得探视权无因果关系,你不能因为前夫拖欠抚养费而拒绝其探视孩子。但你可提起诉讼,要求前夫履行离婚协议确定的义务,及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用妹妹身份入职

  遭遇工伤怎么办?

  三亚林女士咨询:去年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入职时使用了双胞胎妹妹的身份证,并按照她的信息填写了登记表等。被录用后,公司为我办理了工伤保险。岂料,我遭遇工伤后,相关部门却以我冒名顶替为由,拒绝给予我工伤待遇。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何明雄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据此,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这些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具有区别于他人的基本信息。

  劳动者以虚假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应以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如果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身份,导致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的工伤保险无效,在用人单位已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不存在疏忽大意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应为自身的欺诈行为承担责任。

  基于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待遇中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由于不因工伤保险无效而受影响,用人单位仍应承担。

  卖掉婚前住房

  房款如何分割?

  文昌周先生咨询:我婚前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办理了贷款,在结婚前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前段时间,我将这套老房子卖掉了,得款近500万元。现在我跟妻子由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两人为这笔卖房款产生纠纷。我认为这笔钱应归我个人所有,而妻子认为这笔钱她也有份,应该平分。请问,这笔钱依法该如何分割?

  何明雄解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据你所述,这笔卖房款是你婚前房产的形式转化,是将婚前的“房产”转化为“房款”,这只是形式上的转化,并不能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性质。

  因此,这笔卖房款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同样,婚前其他财产的形式转化,也不影响其作为婚前财产的性质。另外,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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