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晓晖)9月1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 海口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在经营场所擅自存放医疗器械产品、未按要求建立销售记录被处罚。
据悉,该公司的经营场所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某公馆,执法人员发现,现场存储预装式疏水性丙烯酸人工晶状体99盒,上述产品均从合法供应商购进。经查,该公司的仓库地址为海南某医疗器械(药品)第三方物流基地。该公司自2022年12月16日起未在共享仓库续费,产品存放在该公司的经营场所。
经查明,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的库房地址位于海口市白龙北路某大厦,该公司的经营场所不是许可的库房地址。同时,该公司自2021年1月15日开展业务以来,未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该公司的销售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擅自存放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未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销售记录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对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销售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